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
一、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和原则
(一)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二)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申请
1.递交入党申请书。
(1)年满18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一般向支部)递交书面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
(1)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1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向入党申请人介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指明努力方向。
(2)谈话人应为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的支部委员会成员。
(3)谈话可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教育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通过对入党申请人至少6个月的帮助教育,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基层党委(总支)备案。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已经查清、不影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基层党委(总支)备案。
5.指定培养联系人。
(1)党组织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了解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每半年将培养考察情况写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培养教育考察。
(1)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集中培训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3)学校党校统一制定集中培训方案,各分党校组织落实。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对表现一般的,要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5)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1)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拟发展对象。
(2)拟发展对象公示。将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基层党委(总支)备案。
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人选备案表》,报基层党委(总支)备案。基层党委(总支)对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要求,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9.开展集中培训。
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或基层党委(总支)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学校党校进行考试。
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0.确定入党介绍人。
(1)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1.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3)政治审查需要把握的几点:对《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中“所填写的所有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必须全部进行政审;政治审查是一种组织行为,应由党组织派人或发函;证明材料由基层党组织出具,经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审核盖章;政治审查应该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完成。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培训情况、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发展对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总支)预审。
13.基层党委(总支)预审。
(1)基层党委(总支)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以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分析研究发展对象情况。将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2)发展对象公示。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对基层党委(总支)报送的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通知基层党委(总支),由基层党委(总支)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4)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5.支部大会讨论。
(1)召开发展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注意事项: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基层党委(总支)必须指派党委(总支)委员或邀请组织员列席大会,否则大会决议无效。
(2)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2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自传、党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党群意见、团员推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结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
(1)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审批。发展处级干部入党和未设党委的基层单位发展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2)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到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3)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
(4)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18.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委审批后,形成党委会审核预备党员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支部。
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
20.组织入党宣誓。
党委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基层党委(总支)或党支部应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21.继续教育培养。
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将教育考察情况写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22.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期满前1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履行公示程序,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预备党员公示:将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23.支部大会讨论。
(1)支部应在预备期满15日内,特殊不能超过2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2)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3)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4)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5)预备党员转正有关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6)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4.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继续教育培养情况、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向党委进行报告。党委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审批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备案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5.材料归档。
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个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自传、党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党群意见、团员推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等材料上报基层党委(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单独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总支)保存。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全校通报。
重视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二)各级党组织每年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三)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四)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各基层党委(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其他各级党组织无权印制。
四、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字〔2005〕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