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协议书
自协议书发放之日起,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均可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五份,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执一份,毕业生交至所在学院一式三份。定向、委培毕业生原则上毕业后直接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不再发放就业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书的遗失补办
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只能补办一次。
若就业协议书遗失,毕业生需在《河北日报》刊登就业协议书遗失启事,声明该协议书作废。持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事务管理科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解约及换发
如果解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只能换发就业协议书一次。
若与原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协商后,双方同意解除协议,毕业生需到原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约函(须加盖公章)。持一式四份协议书及解约函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事务管理科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二、报到证
研究生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统招生在毕业时获得的身份凭证,获得报到证的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人事干部管理系列,否则只能进入劳动力市场。
报到证签发时的原始状态为打印在一张纸上的两联,一联是报到证(研究生为粉色),毕业时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学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使用;另一联是就业通知书(白色),作为档案材料装入档案中。
(一)报到证的有效期
1.报到有效期:毕业开始2-3年内有效,具体按照当地或接收单位政策来定。
2.改派有效期:一般是毕业开始1-2年内,具体按照当地政策来定,毕业生在报到证有效期内最多可办理2次改派手续。
(二)报到证的改派
1.需改派情况:
(1)毕业生报到证派回原籍,后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能接收档案关系等,报到证需要改派。
(2)毕业生报到证已派遣到原用人单位,后学生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协议,换发协议后与另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需要调转人事档案关系,报到证需要改派。
(3)毕业生报到证已派遣到原用人单位,后学生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申请派回生源地,报到证需要改派。
2.办理改派需要材料:
(1)就业报到证(上下联)
(2)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北京、上海就业需附接收函)
(3)就业报到证已派遣到原就业单位的,需附原单位盖章的解约函;报到证已派回原籍,原籍人事代理部门已接受档案并盖章的,需附该人事代理部门盖章的解约函(部分地区该部门出具解约证明)。
3.改派时间及地点:
改派手续每年7月开始办理。
(1)以下情况①②③,毕业生需要到河北省人社厅办理改派手续。按照省人社厅要求,每年7-12月应届毕业生可将改派材料交至所在学院,学校每月前往人社厅统一办理改派手续1-2次;次年1月1日以后,由学生个人到省人社厅办理改派手续。
(2)以下情况④,毕业生可随时到单位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改派手续。
(3)不需要学校统一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必须将两份就业协议书交至学院,由学校统一向省人社厅报送就业数据。
① 报到证已派遣到省外,后需要改派的;
② 报到证已派遣到省内,后需要改派到河北省外单位的;
③ 报到证已派遣到省内,后需要改派到河北省属级别以上单位的;
④ 报到证已派遣到省内,后需要改派到河北省内各市县区属单位的;
(三)报到证的补办
报到证补办步骤:
1.打电话或者到省人社厅登记信息(电话:0311—12333)
2.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网”查到遗失信息并核实后(约1周时间可查到),由毕业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样材料到省人社厅办理。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
(四)升学毕业生报到证的回收
毕业离校后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必须将就业报到证及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交至学校,由学校统一向省人社厅报送升学数据,否则博士毕业后将无法签发就业报到证。
三、学籍档案
(一)就业报到证派到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须及时将就业报到证和学籍档案交至该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
(二)就业报到证派回原籍的毕业生,如一段时期内无就业意愿,须及时将就业报到证和学籍档案存放在原籍人才交流中心,如即将落实就业,可暂时个人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和学籍档案。
(三)就业报到证和学籍档案是证明应届毕业生身份的重要材料,切勿长期由毕业生本人保管,以免形成“死档”,学籍档案遗失无法补办。
四、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仅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毕业生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所在学院。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灵活就业登记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可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作为聘用证明。请毕业生将灵活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交至所在学院。
六、就业推荐表
河北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供毕业生应聘时使用,每生一份。
就业推荐表内容要求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由毕业生所在班级、学院把关核实,学院盖章后可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事务管理科加盖研究生就业专用章。